自2004年开展交通职业教育专业带头人(以下简称“专业带头人”)评定工作以来,专业带头人的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有了较大提高,促进了各院校师资队伍建设。根据《交通职业教育专业带头人评选办法(试行)》(交通教指委〔2008〕1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2008年评定的专业带头人开展任期考核,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评定的专业带头人应向交通教指委秘书处提交下列材料:
2.如2008年后晋升了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需提供职称证书、“双师”证书或“双师”素质教师证明材料及主要获奖证书复印件;
3.反映2009-2012年工作业绩的学术论文、论著(教材)的复印件1份(一般每人不超过3件),论著(教材)只要求复印封面、目录、版权页等,所在院校经审核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三、专业带头人所在院校要对工作报告内容严格审查,并就专业带头人的业务水平、能力、创新精神及本工作报告中 各项内容的真实性等签署意见。
四、交通教指委将组织专家对专业带头人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价。
1.对评价合格的,则继续评定为交通职业教育专业带头人。
2.对评价优秀的,将授予“交通职业教育优秀专业带头人”称号,并颁发证书。
3.对评价不合格的或不参加专业带头人工作业绩评价的,则按规定自动解除专业带头人。
2008年评定的专业带头人应于11月2日前向交通教指委秘书处提供相关材料。材料请寄: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515号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内,邮编:311112),以邮戳为准,逾期视作放弃。
联系人:金佩佩;电话:0571-88481890;
传真0571-88481890;手机:13516800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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