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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对口援助六盘山片区交通运输职业院校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3-11-25 23:35  

交通行指委〔2013〕26号

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国家示范性中职学校、交通运输部示范性职业院校及其他相关高职和中职学校,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宁夏交通学校:

现将由交通运输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简称“交通行指委”)制定并经交通运输部科技司批准的《对口援助六盘山片区交通运输职业院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校实际,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请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等四所受援学校于12月6日前向交通行指委秘书处报送《受援院校2014-2015年教师挂职需求计划表》(附件1),报送邮箱见附件2。同时请有关交通运输类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国家示范性中职学校、交通运输部示范性职业院校及其他相关高职和中职学校主动与受援院校联系,推进对口援助六盘山片区交通运输职业院校工作。

相关文件和附件可通过“全国交通运输职业教育教学指导网”(http://jzw.zjvtit.edu.cn/)查阅和下载。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对口援助六盘山片区交通运输职业院校实施方案

为了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六盘山片区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厅科技字〔2013〕115号)和《六盘山片区交通人才教育培训2014-2015年工作计划书》的要求,引导六盘山片区交通运输职业院校根据行业发展需要,优化专业设置,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尽快改善行业技术技能人才短缺的状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

紧密结合六盘山片区交通运输职业院校的需求,准确把握六盘山片区交通运输职业院校师资队伍的现状与特点,充分发挥交通运输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称“交通行指委”)的协调带动作用,推进国家示范(骨干)职业院校、交通运输部示范性职业院校等的示范辐射作用,采用对口援助等多种有效措施,加强六盘山片区交通运输职业院校的师资队伍建设,提升六盘山片区交通运输职业院校师资队伍的能力与水平,拓展对口援助的内容和方式,保障六盘山片区交通运输职业院校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

二、工作任务

2014-2015年,以交通运输职业院校学期为单位分四个阶段开展对口援助工作,由国家示范(骨干)职业院校、交通运输部示范性职业院校等(以下称“援助院校”)对口援助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和宁夏交通学校(以下称“受援院校”)。通过互派急需专业教师挂职锻炼的方式,提升受援院校师资队伍的建设水平。在互派急需专业教师挂职锻炼的基础上,根据受援院校的需求拓展对口援助的内容和方式,形成对口援助的机制。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对口援助六盘山片区交通运输职业院校在交通运输部科技司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由交通行指委承担计划的制订,实施方案的推进,监督计划的实施。

各援助院校和受援院校应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专人负责,具体制订计划和相关政策,组织计划的实施。

(二)实施步骤。

按照高职院校对口援助高职院校、中职学校对口援助中职学校的原则。受援院校应以学期为单位、按专业制订2014-2015年四个阶段的需求计划,提出派出挂职教师及援助院校、专业的意向,希望派入挂职教师的援助院校及专业。

交通行指委秘书处根据受援院校的需求计划,统一协调并落实每学期的对口援助实施计划。援助院校和受援院校必须由专人负责对口援助计划的实施工作。

援助院校和受援院校派出挂职的教师,没有特殊情况,原则上必须挂职满一个学期。为了保持挂职任务的连续性,同一挂职任务的教师人数不超过两人,并应做好任务的衔接工作。

(三)开展考核鉴定。

援助院校挂职教师在受援院校的工作情况由交通行指委组织考核鉴定,考核鉴定的结果由交通行指委秘书处、援助院校的受援院校分别存档。

(四)待遇及激励措施。

挂职教师前往援助院校或受援院校的交通费用由派出院校承担;援助院校和受援院校应为挂职教师免费提供食宿,尽可能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援助院校和受援院校应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对派出挂职教师在工作量、教学业绩考核、年度考核、生活待遇、保险等方面相关的优惠政策,以利于对口援助计划的推进。

交通行指委将对援助院校挂职教师发放一定的津贴。

(四)加强宣传工作。

援助院校和受援院校对教师挂职期间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应通过报刊、网站等各种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五)对口支援内容的拓展。

援助院校和受援院校的互派教师挂职锻炼的基础上,可根据援助院校和受援院校自愿的原则,开展援助院校接受培养受援院校学生的工作,合作开展科学研究项目攻关和社会服务能力建设,互派教学管理人员、学生管理人员等挂职锻炼。

201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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