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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实施方案》 《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2-22 00:00 Admin  全国交通运输职业教育教学指导网

发改社会〔2017〕28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有关部门(单位)办公厅(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动基本公共教育均衡发展,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提升高校创新人才培养能力,增强教育改革发展活力,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 “十三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实施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

现将《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要求,切实承担起工程实施的主体责任,建立工作机制,细化落实建设方案,有序推进工程实施,统筹落实配套资金,组织编制年度建设方案和投资计划,指导帮助各地和项目单位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

附件:

1.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实施方案

2.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2月13日

附件1

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实施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推动基本公共教育均衡发展,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提升高校创新人才培养能力,增强教育改革发展活力,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编制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教育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教育改革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教育体系逐步完善,教育公平有力促进,教育改革全面推开,教育质量显著提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效显著,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程度明显提高,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加快推进,高等教育由大众化向普及化迈进。总体看,我国教育竞争力和贡献力明显增强,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各方面高素质人才,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动力转换提供了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到2020 年教育现代化取得重要进展。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民生需求新变化,我国在教育现代化建设过程中,还存在公共教育资源供给总量不足、配置不合理,办学条件改善跟不上规模发展和质量提升的要求,教育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等突出问题。

实施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加快基本公共教育均衡发展,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提升高校创新人才培养能力,增强教育改革发展活力,是完善现代教育体系、提高教育质量的内在要求,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改善民生、推进脱贫攻坚的现实途径。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服务发展,提高质量,促进公平,提升高素质人才培养水平,完善现代教育体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保障改善民生,加快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扩大普通高中培养能力,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坚持适应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深化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产教融合,加快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增强教育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支撑能力。

三、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完善体系。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薄弱环节、着力补齐短板,统筹规划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发展,支持不同层次、类型学校建设,加快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现代教育体系。

(二)协调推进,补齐短板。促进城乡、区域教育均衡发展,发挥东部率先带动作用,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学校建设,加强东部对口支援西部。优先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等教育基础薄弱地区学校建设。

(三)服务发展、提升内涵。面向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进步,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促进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内涵发展,重点支持办学有特色、质量高、效益好、带动强的学校建设,发挥人才对创新驱动和转型升级的牵引作用。

(四)分类施策、凝聚合力。区分基本和非基本、中央和地方事权,对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职业学校、地方高校、中央高校实行差别化支持政策,发挥政府投资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共同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

四、建设任务

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建设内容包括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教育基础薄弱县普通高中建设,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程、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等。

(一)义务教育学校建设

1.建设目标

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本实现县域校际资源均衡配置,义务教育巩固率提高到95%。

2.建设任务

按照经各省级人民政府审定的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要求,改善学校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宿舍、食堂(伙房)、厕所、锅炉房、浴室、运动场地、足球场等教学和生活设施,建设急需必要的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每套建筑面积不超过35 平方米),逐步实现未达标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的校舍、场所标准化。

3.实施范围

覆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北京、天津、上海)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重点支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革命老区县、民族自治县、边境县。(2017 年起中央资金不再安排东部省份享受中西部政策县之外的地方。)

4.遴选标准

(1)按照“建设一所,达标一所”的原则,在项目县(市、区)独立设置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范围内遴选。

( 2 ) 按照《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建标109-2008)》《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进行测算,教学、学生生活设施存在较大缺口,且难以通过调整房舍用途解决的学校,优先予以支持。

(3)以下学校原则上不纳入支持范围:省会城市主城区的学校,因打造“重点校”而形成的超大规模学校,已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的学校等。

(二)教育基础薄弱县普通高中建设

1.建设目标

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0%。

2.建设任务

支持普通高中或完全中学以扩大培养能力、提高教育质量为目的的教学用房、实验用房、活动用房、学生宿舍、学生食堂、体育运动场、足球场等校园校舍设施。

3.实施范围

中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以及东部地区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县。重点支持高中阶段毛入学率相对较低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革命老区县、民族自治县、边境县。

4.遴选标准

(1)在项目县现有普通高中(或完全中学)中,位置适宜、对扩大县域普通高中教育培养能力作用较大的学校。优先考虑独立建制的普通高中。鼓励项目县挖掘现有普通高中潜力扩建,原则上不支持新征地扩建。

(2)人口30 万以下的县支持1 所学校;人口30 万以上、普通高中学位缺口较大的县,经省级发展改革和教育部门共同论证后可支持2 所学校。

(3)以下学校原则上不纳入中央专项补助投资支持范围:普通高中在校生已超过4000 人的学校;新设置或易址迁建、重建的学校;已由其它渠道投资基本建成,对扩大培养能力作用有限的学校。

(三)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程

1.建设目标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产业转型升级的技术技能人才支撑,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职业院校、本科高校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创新培养模式,优化培养结构,努力提升学生创新精神、实践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带动职业教育、高等教育质量整体提升,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2.建设任务

以实习实验实训设施建设为重点,支持职业院校、本科高校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改善人才培养条件,加强实践育人。支持中高等职业院校加强基本教学型技能实训设施建设;支持中高等职业院校以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或校企合作模式(依托职业院校为主)建设生产性实训基地或兼具生产、教学功能的专业化实训基地;支持依托中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区域性、行业性公共实训中心,突出模块化实训特色;支持中高等职业院校教学和学生生活设施建设,持续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稳定和扩大培养培训规模;支持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同步推进学校实习实验实训环境、平台和基地建设与转型发展改革。

3.实施范围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北京)、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4.遴选标准

(1)学校办学定位、学科专业设置与国家和区域发展需求、地方产业结构特点高度契合,有效服务地方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区域产业转移和保障改善民生。应用型本科高校编制并发布学校转型改革方案。

(2)学校具备良好的办学基础能力、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认可度,具有一定的办学和培养培训规模,整体办学实力位于本区域、领域和行业同类院校前列,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3)建立健全校企合作机制。中等职业学校主干专业有3 家以上稳定合作企业,高等职业院校校企合作专业覆盖面超过80%,积极开展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实践;应用型本科高校校企合作基本覆盖主干专业,探索构建行业企业参与学校治理、专业建设、课程设置、人才培养和绩效评价制度。

(4)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中高等职业院校大力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教师队伍中“双师型”教师达到相当比例;应用型本科高校“双师双能”型教师占专任教师达到一定比例,实训实习课时占专业总课时达到一定比例。

(5)中高等职业院校具备较强的服务能力,能够面向企业开展技术服务和职工培训。应用型本科高校具备较强的应用研究和技术转移应用创新能力。

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等职业学校可适当放宽遴选标准。

同等条件下,对牵头组建区域性、行业性职教集团,以及国家确定为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的中等职业学校予以优先支持;对具备对外交流合作能力,能够配合国家实施“一带一路”、国际产能合作等“走出去”战略的高等职业院校予以优先支持;对在应用型转型改革过程中主动探索、制定科学转型改革方案、有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并率先启动实施、确定为省级试点学校、转型改革取得显著成效的应用型本科高校予以优先支持。

纳入支持范围的高等职业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高校名单需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

(四)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

1.建设目标

通过重点支持一批中西部普通本科高校建设,推动高校突出教学导向,创新培养模式,强化实践育人,提高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就业创业能力,推动中西部高校内涵式发展,带动中西部高等教育质量整体提升,为全面振兴中西部高等教育打下坚实基础。

2.建设任务

以强化实践教学环节为重点,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支持中西部地方高校重点加强基础教学实验室、专业教学实验室、综合实验训练中心、图书馆等基础办学设施和信息化建设,建设教学实验用房,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推动中西部地方高校服务产业需求,深化教学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调整优化专业结构,增加实践教学比重,提高人才培养水平。

3.实施范围

覆盖中西部地区23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4.遴选标准

(1)学科专业设置与区域发展需求、地方产业结构特点高度契合,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综合性大学,或学科优势特色突出,在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的其他类型高校。

(2)具有良好办学质量和效益,社会认可度高,培养大批高素质人才,为服务地方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区域产业转移和保障改善民生做出重要贡献。

(3)建立面向市场、对接产业需求、行业企业参与的人才培养模式,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和师资队伍建设成效显著。

(4)“十三五”期间普通本科招生规模保持相对稳定,学校校园总占地面积保持稳定。学校债务在可承受的合理范围内。

纳入支持范围的高校名单需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

(五)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

1.建设目标

坚持中国特色、世界一流,以学科建设为基础,将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促进高校学科、人才、科研与产业互动,打通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移与产业化链条,着力提高高校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贡献率,推动高校成为催化产业技术变革、加速创新驱动的重要策源地。

2.建设任务

支持与经济社会重点领域产业发展高度关联、紧密契合的学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装置装备建设;支持与工业化、信息化深度融合过程中出现的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紧密相关的新兴学科、交*学科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装置装备建设;支持基础学科、自然学科和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设备建设;加强高校优势学科、特色学科集群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装置装备建设。

3.实施范围

纳入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范围的中央高校(根据《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规定的程序确定)。

五、资金安排

(一)资金来源。实施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所需建设投资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财政性资金和中高等学校自有资金共同筹措解决。

1.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财力状况,从2016 年起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相关内容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各省(区、市)年度中央补助投资额度,在因素法测算的基础上结合奖惩措施确定。最终下达中央投资额度按照地方实际申请情况和项目成熟度调整。

2.各地方要发挥主体责任,加大投入,切实落实配套资金。省级政府应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地方高等学校项目建设。鼓励引导地市县级政府努力加大投入。要切实落实取消贫困地区配套资金的政策,不得硬性要求西部地区县(含享受西部政策县)以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和地市配套资金。

3.鼓励有条件的项目学校利用自有资金,或在合理控制债务负担的前提下加大自身投入。

4.积极扩宽投资渠道,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兴学。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企业等社会资本参与除义务教育学校之外的项目建设。

(二)中央投资补助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综合考虑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区域发展支持政策等,对地方实行差别化补助政策。原则上,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地方每所学校的补助比例,西部地区(含享受西部地区政策县)不超过总投资的80%,中部地区(含享受中部地区政策县)不超过总投资的60%,东部地区中高等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基础能力建设高校不超过总投资的30%。对东部地区县义务教育学校建设2016 年按总投资的50%予以补助(2017 年起不再安排中央补助投资)。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学校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中央投资全额安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中央投资全额安排。

中央补助投资最高限额: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对每所普通高中的补助额度不超过3000 万元;对每所中等职业学校的补助额度不超过2000 万元;对每所高等职业院校的补助额度不超过5000 万元;对每所地方本科高校的补助额度不超过1 亿元。

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综合考虑相关高校办学综合实力和一流学科数量,逐校测算确定“十三五”期间中央预算内投资额度,实行差别化支持。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由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实施,建立国家和省级层面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负责工程实施和协调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管理办法,指导各项目单位推进工程实施。

(二)规范项目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各地、各部门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5 号令)、《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 号令)等相关法规及项目管理要求做好项目管理工作,严格把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落实项目建设方案,成熟一个、启动实施一个。要建立项目储备库,及时将前期工作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实行动态管理。未列入重大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建设法规,建设项目在校园规划、建设用地、师资队伍、运行保障等诸方面应均具备条件。如有选址搬迁等复杂情况和不定因素,在相关问题未解决之前不得列入年度方案。要加强中央资金使用管理,切实保障中央资金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和截留现象的发生。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要严肃处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相关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适时进行督导检查。建立项目单位交流合作机制和管理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公开和进展宣传。健全项目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定期进行督导,及时纠正和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程质量。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要对建设项目进展、工程建设质量、设备采购招标、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等,进行经常性检查,将项目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同步推进改革情况以及检查落实情况等定期进行总结,做到对项目的动态管理,并要加强建设效益分析,做好项目绩效评估。

附件2

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5 号令)、《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 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525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3092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是指“十三五”期间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分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建设的相关项目。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各地、各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工程的目标任务、建设内容、实施范围、资金安排等内容。

第四条 省级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中央高校主管部门按照《实施方案》,结合实际需求,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合理确定项目储备库,并及时将项目储备库中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未列入项目储备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申请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 申请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实施方案》规定的遴选要求。

(二)项目已经开工建设或前期工作准备成熟。计划新开工项目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已办理规划、用地、环保、节能等手续,投资计划下达后当年即可开工建设。

(三)地方资金落实。

(四)已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五)在同一实施周期内,同一项目此前未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为分年度执行的续建项目。

第三章 投资安排和项目管理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各地年度中央补助投资额度,在因素法测算的基础上结合奖惩措施确定。最终下达中央投资补助额度按照地方实际申请情况和项目成熟度调整。

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综合考虑相关高校办学综合实力和一流学科数量,逐校测算确定“十三五”期间中央预算内投资额度,实行差别化支持。

第七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地方学校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补助(东部地区县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按总投资的50%予以补助,2017 年起不再安排)。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学校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中央投资全额安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中央投资全额安排,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

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对每所普通高中补助额度不超过3000 万元;对每所中等职业学校补助额度不超过2000 万元;对每所高职院校补助额度不超过5000 万元;对每所地方本科高校补助额度不超过1 亿元。

第八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中央高校主管部门是建设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开展本级项目前期工作,落实项目建设用地,筹集项目建设资金,提出中央预算内投资需求,组织项目实施,确保完成建设任务。

第九条 省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中央高校主管部门向国家报送建设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报送建议计划要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内推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2463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使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5〕2942 号)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各地、各有关部门提出的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分年度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明确相关工作要求等。

第十一条 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高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转发或分解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对于国家已经明确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高校主管部门须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国家切块交由地方具体安排的投资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须在收文后20 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下达投资计划,报国家备案。省级发展改革部

门、中央高校主管部门对上述计划分解和安排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 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按照投资计划调整、存量资金调整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等建设管理制度,加强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控制。

第十四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及地方配套资金要纳入财政或财政委托的部门专门账户储存、管理,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和截留现象发生。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房屋购置、征地等,或偿还拖欠工程款。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采取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自查、复核检查、实地查看、在线监管等多种方式,加大对下达投资计划、项目落地实施、工程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使用与拨付等计划执行重点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每年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检查应不少于1 次。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采取稽察、专项检查、在线监管、年度考核等多种方式,对建设项目进度、质量、资金管理使用等进行抽查和重点检查,并将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后续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对监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或工程管理单位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项目库模块)对建设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调度,由有关项目单位于每月10 日前在线填报计划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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