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指委〔2023〕10号
各专门(专业)委员会:
根据教育部《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和交通运输部人事教育司《关于公布新一届交通运输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要求和规定,结合全国交通运输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称交通行指委)的工作实际,特制定《全国交通运输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专门(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经交通行指委换届大会暨2023年工作会议讨论,交通行指委主任委员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知照。
全国交通运输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
2023年4月25日
全国交通运输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专门(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教育部《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要求和规定,结合全国交通运输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称交通行指委)的工作实际,特制定交通行指委下设专门(专业)委员会(以下称专委会)管理办法。
一、专委会设置构成
专委会履行研究、指导、咨询和服务的职能,经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核准,设置创新创业、课程思政等2个专门委员会,按专业群设置路桥工程、航海、交通工程机械、交通运输管理、城市轨道运输等5个专业委员会。
二、专委会委员遴选办法
(一)专委会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专委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如有必要)、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如有必要)和委员由交通行指委主任办公会议确定,由交通运输部教育主管部门聘任。
(二)专委会委员由来自行业企业、职业院校、普通本科高校和研究机构等单位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交通行指委委员根据其专业背景均进入专委会。
(三)每个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常务副主任委员1人(如有必要),副主任委员5—7人,秘书长1人由主任委员指定,视工作需要可设副秘书长1人,委员人数视指导专业领域的专业点或有关工作实际情况确定。专委会根据工作实际可聘请秘书或干事。
(四)专委会委员条件:
1.热心职业教育事业,坚持原则,学风端正,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2.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3.来自行业企业的委员,应熟悉行业政策和产业发展前沿,具有参与相关行业企业标准建设的工作经验;
4.来自教育系统的委员,应熟悉教育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具有参与各类教学标准研制等方面的工作经验;
5.具有较强的组织、沟通能力,能够围绕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认真落实有关工作要求;
6.身体健康,自愿加入,有精力和时间承担相关工作。
三、专委会工作机制
(一)专委会在专委会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工作,并报交通行指委秘书处。
(二)专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研究年度工作计划,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专委会召开会议或举办活动需报请行指委批准。
(三)各专委会每年根据交通行指委的工作计划安排本专委会的业务活动,并及时向行指委汇报实施情况。
(四)专委会在开展调研、产教对话活动、教学经验交流、教学成果推广、接受咨询等活动时,可邀请有关教师、行业企业人员参加。
(五)专委会应在主任委员所在单位设立秘书处,专委会主任委员所在单位应对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一定的经费保障。
(六)专委会秘书处应为专委会委员履行职责、积极参与相关工作创造便利条件。专委会委员所在单位应对相关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四、专委会工作纪律
(一)专委会如有重要事项可向交通行指委秘书处提出,由秘书处汇总后向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汇报,并将经讨论和协商后的结果予以回复。
(二)专委会可根据需要建立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制度,参会人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参加,对有关事项通过主任委员办公会决定。
(三)专委会的经费使用与管理可参照交通行指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四)根据交通行指委《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要求,专委会需使用印章时,由主任委员单位代章。
(五)专委会开展工作或举办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活动。
(六)不以专委会名义或与其他机构共同组织开展各类评审、评比、评估、表彰活动和竞赛项目。
(七)各专委会委员应坚持严谨、科学、负责的态度,公正廉明,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如遇与本人或本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任务,应主动报告并按规定回避。
(八)专委会委员应坚持履职尽责、廉洁自律,积极参与专委会的各项工作,不以委员身份参与营利性活动。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
五、专委会届期与管理
(一)专委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连任。聘止日期与交通行指委委员保持同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专委会委员聘任:
1.未履行委员职责,不参与专委会活动,不承担相关工作;
2.委员所在单位不再支持该委员履行职责;
3.因违法违纪被追究法律责任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4.利用委员身份或影响,谋取不当利益;
5.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其他因素不适合履行委员职责或主动提出辞职。
(三)根据工作需要,可按规定流程增补聘任新委员:
1.增补的委员需要符合专委会委员条件;
2.增补的委员聘期至本届专委会委员聘期届满止。
(四)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职责时应由委员所在单位向专委会提出调整申请;根据工作需要专委会秘书处可提出委员调整。
(五)专委会委员调整须经交通行指委主任委员办公会议通过后报交通运输部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委员解聘或增补通知。
六、附则
(一)各专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专委会的工作规程或实施细则;
(二)交通行指委下设的专门工作组可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四)本办法由交通行指委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