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人教发〔2016〕19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交通运输行业优秀人才培养工作,选拔为交通运输行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引导和激励人才健康成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青年科技英才”是交通运输部对交通运输行业从事科学研究及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在本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授予的称号。
第三条 “交通运输青年科技英才”评选工作由交通运输部人事教育司会同国家铁路局人事司、中国民用航空局人事科教司、国家邮政局人事司组织实施,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不超过150名。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申报“交通运输青年科技英才”称号者,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端正;恪守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学风正派,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具有较大创新发展潜力,是本单位青年学术带头人,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交通运输科研工作中,取得的创新性成果具有重大科学和实际应用价值,对交通运输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在交通运输教育一线工作中,对交通学科建设、人才培养贡献突出,在国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三)在交通运输规划、设计、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
(四)在交通运输信息化、标准化等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特别优异的成绩、对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
第五条 评选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破除论资排辈。评选名额向基层单位、西部地区和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科研基地适度倾斜。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六条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有关高等院校、行业职业教育专家组织、部直属单位分别负责本地区、本领域、本单位的人选推荐工作。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负责本系统的人选推荐工作。
对已被授予“交通运输青年科技英才”称号或原“交通青年科技英才”称号者,不得重复推荐。
第七条 推荐单位严格按照评选条件择优遴选,并在单位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 推荐人选须报送下列材料,材料中应重点体现近5年的科研成果:
(一)《交通运输青年科技英才推荐简表》;
(二)《交通运输青年科技英才推荐表》;
(三)具有代表性的论文、著作或研究报告;
(四)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重要奖励证书(复印件)和有关证明;
(六)人选所在单位纪检部门廉政鉴定书。
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人事教育司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评审。推荐材料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提交专家评审:
(一)推荐对象不符合申报条件;
(二)推荐材料不符合填报要求;
(三)推荐材料未按规定时间提交;
(四)其他不符合评审要求的情形。
第十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交通运输部人事教育司提出拟入选对象名单,报部批准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由交通运输部授予“交通运输青年科技英才”称号。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青年科技英才”称号获得者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交通运输部颁发《交通运输青年科技英才证书》,并在行业内进行广泛宣传;
(二)申请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青年科技英才培养项目”资助;
(三)优先推荐承担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重大科技项目;
(四)优先推荐参加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高层次人才评选;
(五)国家或交通运输部确定的其他待遇。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建立“交通运输青年科技英才”获得者人才管理信息库和沟通联系制度,及时了解其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听取其对交通运输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交通运输青年科技英才”称号获得者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称号获得者如调离工作单位,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按工作程序及时报交通运输部人事教育司备案。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青年科技英才”称号获得者如有违反科研道德规范、弄虚作假或违法违纪的,经交通运输部批准,撤销其“交通运输青年科技英才”称号,并收回“交通运输青年科技英才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6日起施行,原交通部2001年印发的《交通青年科技英才评选奖励和管理办法》(交人劳发〔2001〕2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