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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交通运输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3-17 09:12  


交通行指委〔2022〕3号

各位委员、各专门(专业)委员会:

为规范和加强全国交通运输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称交通行指委)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和成效,根据教育部对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服务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参与指导师资培训的要求,制定了《全国交通运输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本办法经交通行指委主任委员工作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知照。附件可从全国交通运输职业教育教学指导网(http://jzw.zjvtit.edu.cn/)下载中心下载。

                                                                                     全国交通运输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

                                        2022年3月16日

 全国交通运输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国交通运输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交通行指委”)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和成效,根据教育部对行指委服务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参与指导师资培训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教师培训工作是以造就一支师德高尚、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高素质专业化“双师型”教师队伍为总体目标,按照对接需求、重点支持,协同创新、注重实效,规范管理、确保质量的实施原则,组织实施教师培训项目。

第三条教师培训项目实施审批制。由交通行指委下设的专门(专业)委员会和交通行指委秘书处(统称“培训组织单位”)提出培训计划,交通行指委汇总审批,由依托单位组织实施并发证。

第二章  培训计划

第四条 各培训组织单位于每年1—2月向交通行指委秘书处报送教师培训项目计划(附件1),明确培训项目依托单位、计划时间安排、面向对象、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

第五条 交通行指委秘书处汇总各培训组织单位报送的培训项目审批,以文件形式下发到各培训组织单位和培训依托单位。

第六条 各培训组织单位和依托单位按审批的培训项目实施,若因参培人数少等原因需撤消培训项目,应及时向交通行指委秘书处报告。因特殊原因,需增加培训项目,应向交通行指委秘书处申请。

第七条 各培训组织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开展教师培训,应根据自身的专业优势,集中优质职业教育资源,认真组织编制培训项目计划。每个项目培训课程安排不得少于30学时,并重点对教师的实践能力培训。

第八条 教师培训项目坚持公益性,不以赢利为目的,科学经费预算。必须按有关规定,确定收费标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培训组织单位应组织需求调研,制订培训项目实施方案,指导依托单位整合集中优质资源,落实培训各项工作。

第十条 依托单位应落实必要的设施设备、授课教师、管理人员等条件,做好后勤保障,高质量实施项目任务。

第十一条 由培训组织单位或依托单位发出教师培训通知,培训通知应表明培训项目“经交通行指委审批”,组织报名工作,实施培训。

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做好培训的过程管理工作,开展培训项目总结评估,建立培训档案。

第十三条 培训组织单位应对培训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与依托单位共同做好培训工作总结(附件2),报送给交通行指委秘书处。

第十四条 由依托单位对参训教师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由依托单位的名义颁发培训证书,培训证书应表明培训项目名称、培训日期、培训课时及证书编号。并将培训教师名单(附件3)报送给交通行指委秘书处。

第十五条 培训期间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以及有关培训管理规定,培训组织单位须加强对培训组织和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各培训组织单位应充分发挥教育部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实施中确定的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的作用,将基地作为依托单位,开展相关的培训。

第十七条 教师培训的方式可采用线上培训、线下培训和线上结合线下的混合式培训,在培训内容上一定要紧扣职业教育改革,紧扣专业升级和数字化改造,紧扣“三教”改革,以提高教师教学能力与水平为目的,整体提升交通运输职业教育教师队伍素质。

第十八条 鼓励搭建产教融合平台,创新教师培训机制,开发教师培训项目,推进教师到产教融合型企业实践,打造教师培训品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行指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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