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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2013-04-10 00:00 Admin  全国交通运输职业教育教学指导网

各位委员、专业指导委员会: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调整交通运输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厅科技字〔2013〕87号)中 “调整后的交通行指委要加强组织和制度建设,进一步提升交通行指委的指导能力”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指委及其秘书处、各专业指导委员会的公文处理,精简文件,规范公文运转程序,提高公文处理质量,根据有关要求,特制订《交通运输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公文处理办法》,本办法经交通行指委主任委员工作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知照。

二Ο一三年四月九日

交通运输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

公文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交通行指委)及其秘书处、各专业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指委)的公文处理,精简文件,规范公文运转程序,提高公文处理质量,根据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一、公文种类

公文种类主要有: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意见、函、会议纪要。

二、公文格式

(一)发文标识、发文字号和用印。

1.交通行指委文件。适用于以交通行指委名义制发的各类文件。编“交通行指委”字号,盖交通行指委印章。

2.交通行指委秘书处文件。适用于转发交通行指委有具体实施意见的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办法,交通行指委的有关文件征求意见,印发交通行指委内部工作制度、规定,以及秘书处业务范围内的文件等,编“交通行指委秘”字号,盖交通行指委秘书处印章。

3.专指委文件。适用于以专指委名义制发的各类文件。编“××专指委”字号,盖专指委印章。

(二)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标明发文单位。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三)公文如有附件(不包括被转发、印发、报送、发布件),应在正文下空一行另起一行空两格标识附件及名称。附件如有几个,应使用阿拉伯数字标出序号,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如“附件:1. ××××××”)。

附件一般应与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首页左上角第一行顶格标识“附件(包括序号)”,页码续正文,公文版记置于附件最后一页最下方规定位置。

如因附件较厚等原因不便与正文一起装订,应在附件首页的左上角第一行顶格标上公文的发文字号和附件序号(如“交通行指委〔2008〕8号附件2”)。

(四)公文主题词选用宜宽不宜窄,一般以标三至五个主题词为宜,最多不超过五个主题词。

(五)主送、抄送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简称、统称。排列顺序一般为:部、司、处、各部门等。

(六)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单位都应当加盖印章。

三、行文规则

(一)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

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印发;能通过电子邮件传达,或通过电话可以请示、答复清楚的事项,不应行文;可通过便函解决问题的,不应发正式公文;与已经发出的公文内容雷同,或没有新的内容和具体措施意见的,不应行文。

(二)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确定。

1.报上级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意见,一律以交通行指委名义上报。交通行指委向学校、企业、专指委行文一律用“函”。

2.“请示”和“报告”要区分。“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请示问题涉及其他单位的,应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单位。上行文的“意见”按“请示”公文要求办理。“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三)明确时限,按时办文。

1.交通行指委秘书处、专指委收到的公文应及时运转,做到急件随到随运转,原则上当日文件当日清。接到需办理的公文,按规定时间内办毕。

2.制订、修订交通行指委规定、制度、实施办法需副主任委员会签的,通过电子邮件征求意见,必须在规定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发文办理

(一)拟稿

拟稿应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标题准确简明扼要,文种正确;拟制紧急公文,应体现紧急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二)会签

公文内容涉及各专指委的,秘书处事先应与交通行指委副主任委员、专指委主任委员沟通,以电子邮件形式征得意见。经协商难以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将分歧意见如实呈报交通行指委主任委员裁决。未经协商,秘书处不予转送常务副主任委员签发。

(三)核稿与签发

1.交通行指委发公文,拟稿完成后需经秘书长审核,送交通行指委常务副主任签发。

2.交通行指委秘书处发公文,拟稿完成后由秘书长签发。

3.专指委发公文,拟稿完成后需经常务秘书审核,送专指委主任签发。

(四)印发

公文签发后,通过校对后编号、印制,准确无误后再盖章。发文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文件扫描后以电子文档形式分发,或通过“全国交通运输职业教育教学指导网”发布,同时用手机短信通知。

五、收文办理及归档

主送交通行指委的公文必须经秘书处按程序送批、运转;主送专指委的公文必须经常务秘书按程序送批、运转。秘书处应按时对已发公文和收到的公文进行归档。

六、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交通行指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1:

交通行指委各机构规范化简称和发文字号

机 构

规范化简称

发文字号

全国交通运输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

交通行指委

交通行指委

全国交通运输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交通行指委秘书处

交通行指委秘

路桥工程类专业指导委员会

路桥专指委

路桥专指委

汽车技术类专业指导委员会

汽车专指委

汽车专指委

航海类专业指导委员会

航海类专指委

航海类专指委

交通工程机械类专业指导委员会

交工专指委

交工专指委

交通运输管理类专业指导委员会

交管专指委

交管专指委

城市轨道运输类专业指导委员会

城轨专指委

城轨专指委

附件2:

公文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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